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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單位規定,未使用的年假將按日工資的300%支付,不請假的人只領取正常出勤工資。
根據《勞動者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五條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企業勞動者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徵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勞動者休假天數少於年假天數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當年未使用年假天數的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收入;雇主安排雇員休年假,但雇員因自身原因書面提出不休年假的,雇主只能支付雇員在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計算未用年假工資報酬的日工資收入,按員工月薪除以月薪天數(天)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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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離職了,你如何計算未使用的年假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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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果您已經從學校畢業,並且您是在您要求的雇主工作的第乙份工作,您應該有權享受 5 從 2012 年 7 月 15 日至 2013 年 7 月 15 日的年假天數。 今年7月16日至10月31日(期間若不請事假,將扣除事假)108天,可享受1天年假(108天,365天*5天,小數點後不算)共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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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諮詢會計師或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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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工資的三倍,但實際上只是翻了一番。。。因為你必須扣除你已經收到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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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用人單位安排雇員休年假,但雇員因自身原因未休年假,並以書面形式,用人單位只能支付雇員在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在其他情況下,雇主應支付雇員日工資的 300%,用於雇員應該休但未休的年假天數。 這意味著,即使用人單位沒有徵得勞動者同意安排年假,如果勞動者沒有休年假就離開公司,用人單位也應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日工資的300%。 好律師網路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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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何計算年假工資。
一般情況下,員工在年假期間可以領取與日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具體計算公式為:員工的月薪和月薪的天數(天)。
年假所依據的月工資標準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遣散月工資標準基本一致。 即前 12 個月應付的總工資——前 12 個月加班工資總額後的平均月薪。
員工在單位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每月工資總額包括小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加班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應付給用人單位的工資,應當是用人單位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社會保險費和其他扣除額前的工資。
2、未使用年假工資如何計算。
用人單位未經勞動者同意安排年假或者年假少於應休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日均工資的300%,作為未使用的年假天數。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若未安排勞動者當年休年假或年假少於應休的天數,則按勞動者當年工作時間折算未使用年休假天數,並支付年假工資, 轉換後不到一整天的部分將不予支付。
當事人之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的集體合同或者用人單位相關制度規定的未用年假工資報酬高於上述標準的,按照約定或者規定的標準執行。 雙方約定或者規定的未使用年假工資報酬低於上述標準的,因違反約定或規定,未使用年假工資按照《員工帶薪年假條例》的規定給予員工,不具有法律效力。
未使用年假的工資和報酬主要分為兩部分,一部分是日工作期間的日工資(即平均日工資的100%),這部分收入是按日工資支付的。 另一部分是日均工資的200%,即未使用年假的實際工資,由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終止(終止)時或最遲在當年12月31日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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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公司解雇了員工,而員工沒有休過一天年假,公司應該如何換算工資?
2、如果員工休完全部年假後辭職,公司是否有權扣除額外年假工資?
到了年底,當員工離開公司時,出現了年假如何轉化為工資的問題,總結如下:
1)年底有未使用的年假。
《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未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假或者安排職工休年假天數少於應當休的年假天數的, 應向勞動者支付當年應休的未使用年假天數的日工資收入的300%,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收入。因此,如果用人單位安排的年假低於法定標準,應支付工資的三倍。
但是,《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用人單位安排職工休年假,但職工因自身原因未休年假並書面提出,用人單位只能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因此,一些單位也希望與員工達成諒解,由員工出具自願年假證明,並給予1倍工資。
2)辭職時有未使用的年假。
首先,要糾正員工容易認為離開公司時,可以用全年的年假作為計算的依據來判斷未使用年假的觀念,這其實是錯誤的。 《企業職工帶薪年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時,未安排勞動者當年休年假的,按照勞動者當年勞動年假的工作年假天數和未使用的年薪工資工資計算應支付休假,但未使用年假的工資和報酬不得在轉換後不到一整天支付。
可以看出,當員工離開公司時,他或她只有權享受與他或她工作月份相對應的年假。
具體換算方法為:(本年度已過去365個日曆日)員工全年應享受的年假天數——當年已安排的年假天數。
例如,如果2009年6月30日離職的員工只受僱了半年,原來有10天的年假,那麼只有5天可以算作原來的年假。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如果辭職時確實有未使用的年假,是按工資的一倍還是三倍進行補償。
辭職時已休年假的,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超過轉換後的年假天數不予扣除。
未休年假的,補償標準為用人單位計算勞動者應休未用年假的天數,向勞動者支付勞動者日工資收入的300%,其中包括用人單位在正常工作期間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收入。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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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帶薪年假條例》第二條 政府機關、組織、企事業單位、私營非企業單位、有職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的,享受帶薪年假(以下簡稱年假)。 用人單位應確保雇員有權享受年假。 雇員在年假期間有權獲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 >>>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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