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師可能正在談論調解的執行。
如果您確定對方具有良好的執行能力,您可以拒絕執行調解,直接向法院申請凍結對方的賬戶或車輛並強制執行欠款。
-
您需要確定的第一件事是,您是指定律師進行訴訟,還是擁有包括執行程式在內的全權**? 原則上,每個程式都需要聘請律師。
其次,如果訴訟勝訴,而您沒有指定律師代為申請執行,那麼該律師就不可能參與和解的執行。 但是,如果你委託律師代為申請執行,如果相關執行資金充滿權力**,那麼律師就有權領取,所以當你有疑問時,你應該在方便的時候去法院執行。
第三,如果律師是盡職盡責的,那麼就要考慮對方是否有能力遵守生效判決。 這將對執行的成功產生直接影響。
-
訴訟就是這樣,所以現在律師偏向於非訴訟業務。 但不應該是調解的執行,我認為這種情況應該是和解的執行。 和解協議的執行如下:
1、遺囑執行人接到案件後,不急於求成,而是先組織合議庭成員仔細研究案卷,包括審判卷宗,充分了解雙方糾紛情況和被執行人的情況。
2、分別與雙方當事人交談,進一步了解雙方的現狀,要求被執行人向法院報告財產狀況,初步了解被執行人是否有償還借款的能力和誠意,如果沒有,雙方是否有和解意向。
3、根據相關財產線索和法院強制力,對被執行人的財產進行全面快速搜查,並進行相應的查封、扣押、凍結。
4、不要急於處置房產,因為對房產進行評估拍賣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和成本,而且在當前經濟環境下,估價和拍賣價值並不理想,往往會損害雙方的利益。 法官根據被執行人的身份區別對待,並採取適當的執行方法。 對不還錢,故意被動執行甚至抗拒執行的,會立即採取強制措施,不會手軟; 但對於因當前經濟形勢導致暫時資金周轉困難而無法履行債務的,應謹慎使用強制執行措施,促進執行和解,從而給企業乙個振興的機會。
5、在促使當事人自行和解的過程中,應注意避免利用法院的影響或強制力打壓一方當事人,為雙方提供充分溝通的機會,提供切實可行的和解建議,並向執行申請人明確幾種執行方式的不同後果, 使他能夠充分理解定居的意義;應要求被執行人盡可能提供擔保,或以法院占有的財產作為和解的擔保,防止被執行人產生僥倖心理,起到催促約束的作用。
6、雙方達成分期履行和解協議並成功履行第一期後,法院可以結案
-
朋友們,大家好! 首先,要到當地去了解實際情況,不要只聽一面。 以下是您應該考慮的幾個問題:
一是地方法院的地方保護主義,應對; 二是雖然法院強制執行,但公司不配合; (三)企業和涉案律師接近或者賄賂律師的; 第四,律師拿到錢,挪用錢用於其他目的。
-
強制執行申請不需要調解。
-
咱們回去看看具體情況,還很遠,什麼問題都解決不了。
-
法律分析:如果原告勝訴被告,無力賠償,可以與被告分期償還貸款。 如果被告無力償還貸款,沒有收入**,並因困難而喪失行為能力,法院將終止執行。
也就是說,如果訴訟勝訴,但被告無力支付賠償金,原告將無法獲得賠償金。
有能力賠償但拒絕賠償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可以執行,但拒絕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
對方勝訴後不給錢的,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司法機關對有關案件作出裁定的,雙方當事人應當立即執行,拒不執行嚴重違法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也應當追究刑事責任。
1、訴訟勝訴對方不賠怎麼辦
如果訴訟勝訴,對方不給錢,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利用國家的強制力,強制民事義務人按照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的具體執行內容履行其所承擔的義務,以保證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
民事判決、擔保權益變現裁定、調解協議確認裁定、支付令等 一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 權利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提出申請的人稱為申請人,被指定履行義務的人稱為被執行人。
二、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九章總則。
第二百二十四條 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人民法院執行。
依法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執行申請之日起六個月以上未執行的,申請執行的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經審查,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責令原審人民法院限期執行,也可以決定由原審人民法院執行或者責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二十九條 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境外的,可以委託當地人民法院代為執行。 受託人民法院收到委託書後,必須在十五日內開始執行,不得拒絕。 執行完成後,應當委託人民法院及時答覆執行結果; 三十日內未完成執行的,還應當以信函通知人民法院執行。
委託人民法院自收到委託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不執行的,委託人民法院可以提請委託人民法院上一級人民法院責令受託人民法院執行。
對相關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違法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申請強制執行。
-
如果您打贏了官司,主要有五種方式可以保護您的權利,具體如下:
1、向被告人要求賠償:如果被告人承認自己有責任,可以向被告人要求賠償,並要求被告人直接支付賠償金。
2、起訴被告:在案件一審時,可以起訴被告,法院會立案、提起訴訟,最後判決被告賠償經濟損失。
3、提起行政復議:有時行政行為不當可能造成財產損失,對此可以提起行政復議,要求行政機關承擔責任。
5.避免訴訟:在很多情況下,能夠和解也是維權的絕佳方式,雙方可以就賠償金額達成和解,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綜上所述,如果打贏官司拿不到錢,可以從以上五種方法中進行選擇,以維護正義,適當地維護自己的權利,保護自己的權益。 <>
-
如果原告勝訴,但無力賠償,可以與被告分期償還貸款。 如果被告因謀生困難而無法償還貸款,沒有收入**,喪失工作能力,法院將終止執行。
-
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受理執行後,法院將依法對債務人名下的不動產、車輛、**、存款進行查詢,如名下無可供執行的財產,拒不執行法院生效判決的,個人信用報告中將記錄逾期還款等負面資訊,限制高消費和出入, 甚至可能受到司法拘留。
利用國家的強制力,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明確具體的執行內容,迫使民事義務人完成其承擔的義務,從而保證權利人的權利能夠實現。 具有法律效力的檔案包括但不限於:民事判決書、關於實現擔保權益的裁決書、確認調解協議的裁決書、支付令書等。
一旦生效,債務人應自動履行。 權利人拒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對相關事項有異議的,可以向法院申訴,拒不執行法院判決違法的,可以按照上述規定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248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書約定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應當自收到執行通知書之日起,報告當年和財產狀況。 被執行人拒不報案或者虛假報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對被執行人或者其法定人、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處以罰款、拘留。
第249條.
被執行人未按照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檔案約定義務的,人民法院有權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債券、股份等財產。 人民法院有權根據不同情況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被執行人的財產。 人民法院不得對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的義務範圍之外查詢、扣押、凍結、轉讓、變賣財產。
人民法院決定扣押、凍結、轉移、轉置財產時,應當作出裁定並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由有關單位處理。
-
以債務訴訟為例,當債務到期時,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立即歸還欠款和利息,如果由此造成實際經濟損失,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賠償。 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利息,約定利息不高於同期銀行貸款利息的4倍。 如未約定利息,對方可按銀行同期貸款利息要求支付,對方可以約定。
但是,如果對方不同意,那麼在實踐中,法院通常不會支援。 追討欠款的方法有很多種,比如與對方談判,要求付款,談判是乙個好辦法。 如果協商失敗,將提起訴訟。
如果找不到人起訴法院,法院將宣布缺席判決的送達,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供有關對方財產的線索,例如對方名下的車輛、房屋或存款,並申請執行、凍結和拍賣上述財產以償還您的債務。 如果有借據,借條可以作為證據,如果沒有借條,其他證據,如銀行轉賬記錄、**錄音、證人證詞等,可以證明拖欠的事實和拖欠金額。 債權債務糾紛的訴訟時效為2年,自已知或應當知道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人民法院有執行能力,但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處以罰款,對礦渣場洩漏負有直接責任的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強制執行後仍拿不到錢的,可以採取其他執行措施,包括列入失信不守名單、限制高支出等。 被執行人確有履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在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後隨時恢復執行。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五條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規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聘請或者通知有關單位,協助採取限制出境、信用報告制度不履行義務資訊記錄、公布等法律規定的措施。
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長執行期限;
(二)與案件無關的人對執行標的提出可信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權利義務的繼承人尚未確定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暫停消失後,執行恢復。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從第二個月起付給你雙倍工資,補發社保,支付經濟補償。 關鍵是證據,這需要證明您與雇主有僱傭關係。 至於工作時間長短,可以使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雇主在仲裁或訴訟時簽發,因為每個在乙個地方工作的人都應該填寫乙份報名表。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