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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作工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的認定。 第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視為工傷:
1)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及工作場所發生事故受傷的;
2)在工作時間前或下班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工作或收尾工作時發生事故受傷的;
3)在工作時間內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而遭受暴力或其他事故傷害的;
4)患有職業病;
5) 外出工作時因事故受傷或下落不明;
(六)在交通事故或者涉及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列車等非主要責任的事故中受傷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情形。
您的情況符合第(1)款的要求,應被視為工傷。
向當地勞動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鑑定委員會或社會保障機構提交工傷認定申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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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可以被識別為與工傷有關的傷害。 單位或個人向當地勞動主管部門申請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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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遭受工傷期間,用人單位不能隨意調動工作,工作調動是勞動合同變更的主要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先與勞動者達成協議。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需要調動,且調動合理,不具有侮辱性、懲罰性,不降低工資福利待遇,與勞動合同約定的崗位有關聯的,轉讓有效; 作為工人,您應該遵守它。 當然,職位調整的合理性需要用人單位提供證據; 相反,如果用人單位以強迫勞動者離職為由調整勞動者的地位,勞動者可以拒絕。 雇主以雇員不遵守安排為由終止僱傭合同,屬於非法解除僱傭合同。 員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賠償,服務滿1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即2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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