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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婚姻本身的後果。
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自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宣布之日起不具有法律效力。 應該注意的是,這裡的“從頭開始”是指在確定婚姻不受法律從頭開始保護之前,根據法律宣布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無效。
雙方的個人關係。
婚姻被確認無效或者撤銷的,雙方不享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雙方的財產關係。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也不受有效婚姻的婚姻財產制度的約束,由雙方協商處置; 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本著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但是,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人民法院審理重婚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處分的,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權獨立主張的第三人參加訴訟。
人與孩子之間的關係。
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同居所生子女雖然是非婚生子女,但為了保護子女的利益,對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雙方共同生活期間所生子女採取保護原則,承認子女的法律地位,享有與有效婚姻所生子女相同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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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婚姻無效或者宣告無效的,自始無效。 雙方沒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婚姻無效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當事人所生子女,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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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或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沒有權利和義務支付夫妻關係。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百零五十四條 【婚姻無效宣告的法律後果】無效或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享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本法關於父母和子女的規定適用於雙方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無效,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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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婚姻無效宣告或宣告無效的法律後果是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當事人不具備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雙方在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協議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四十六條 一男一女完全自願結婚,任何一方不得脅迫另一方,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1047條:結婚年齡男性不得早於22歲,女性不得早於20歲。
第一百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男女結婚,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登記結婚,頒發結婚證。 完成婚姻登記,即叢凡建立婚姻關係。
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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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或無效的婚姻有重婚罪,有禁止結婚的親屬,或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
人民法院審理婚姻無效案件,不得對婚姻效力的審理進行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 關於婚姻有效性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重婚罪導致的無效婚姻案件審理涉及財產處分的,應當允許合法婚姻當事人作為有權獨立主張的第三人參加明然訴訟。 對原配偶有重婚罪的一方不得以協議方式將財產轉讓給另一方,已達成協議將財產轉讓給另一方的,應當確認為無效,以保證合法配偶的財產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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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婚姻是指存在重婚罪,當事人為禁止結婚的親屬,或者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當事人應當申請解除婚姻,但不得超過一定期限。 一方身患重病,未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因脅迫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而登記結婚的,受害人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一年)申請解除婚姻關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53條。
一方患有嚴重疾病的,應當在婚姻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 對方不實話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該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明確提出。
第1052條.
因脅迫而締結婚姻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
提出解除婚姻要求的,應當自強制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人身自由受到非法限制的一方請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從一開始就無效。 因此,雙方不具有夫妻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的,同居期間取得的財產,經雙方同意處分; 協議不成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作出判決。 >>>More
《婚姻法》第十一條規定,脅迫結婚的,被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被脅迫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自婚姻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