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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結婚後,不管誰買了財產,誰賺了錢財,家裡的財產一般都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除非有約定,否則財產歸夫妻雙方所有。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處分權”。 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取得的財產權包括實際占有的所有權和非實際占有的所有權。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應當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工資、獎金; (二)從事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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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各自在婚後購買的東西也是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因此它們可能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雙方工資、獎金;
2、雙方生產經營所得;
3、兩人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其次,為了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應排除以下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取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一方生活用品;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因此,如果婚後單獨購買的物品能夠按照上述規定加以區分,那麼它們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按照離婚時平分的原則進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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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本法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平等的處置共同財產的權利。
r(具體相關規定,可以在網上檢視《婚姻法》) r 針對你說的情況,首先:如果要確認你和姐姐婚後共同購買的商鋪和房子屬於你的婚前財產,你必須提供證據證明它確實是用你的婚前財產購買的, 否則,可以認為是你和你的丈夫共同貢獻的;第二:一旦商鋪和房屋盈利或增值,屬於你的那部分(除了你姐姐的)在婚後應被視為共同財產。
第三,如果你能證明你出資的那部分是你個人的婚前財產,你的丈夫只獲得上述房地產的受益權,沒有財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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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一男一女結婚後,雙方的財產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有些夫妻關係不好,同居卻分開購買生活用品,或者因為個人需要而單獨購買,但因為婚後單獨購買,就要考慮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首先,婚姻關係期間獲得的財產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因此,雙方婚後購買的東西也是婚姻存續期間獲得的財產,因此可能成為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此外,根據法律規定,以下情況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雙方工資、獎金;
2、雙方生產經營所得;
3、兩人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其次,為了確定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還應排除以下被認定為夫妻個人財產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一方當事人因人身傷害取得的其他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一方生活用品;
5.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因此,如果婚後單獨購買的物品能夠按照上述規定加以區分,那麼它們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雙方應按照離婚時平分的原則進行分割。
最後,婚後單獨購買的東西一般被認為是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如果雙方打算離婚,離婚財產必須分割。 但是,當事人也可以協商決定,如果情況比較複雜,建議在必要時找專業律師介入。
1、房產證上是否只有夫妻一方的姓名是共同財產。
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財產,不論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不論是哪一方登記在配偶名下,還是哪一方保管。
1.《民法典》第1062條(現行)[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2、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處分權是平等的。
因此,如果符合第十七條的規定,即使地契上只寫有一方當事人的名字,它仍然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婚前一方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傷而收取諾特醫療費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貼、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夫妻財產僅屬於一方; 一方專用的日用品,歸一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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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依法規定,下列情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1、雙方的工資和獎金;
2、雙方生產經營所得;
3、兩人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條 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的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除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外,對夫妻雙方都有效。 夫妻之間對一方當事人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範圍的限制,不得對善意的相對人使用。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三)任意提及智財權收入的;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第1064條: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夫妻一方為表達共同意圖而產生的債務,如夫妻一方的追溯性承認,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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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婚後單獨購買,如果不屬於夫妻雙方的以下個人財產,也將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一)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夫妻一方因身體受傷領取的殘疾人醫療費和生活津貼;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夫妻一方的日用品;
(五)夫妻一方應當歸屬的其他財產。
1、婚前銀行卡裡的錢算個人財產嗎?
婚前儲蓄被視為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婚前財產; 一方當事人因身體受傷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2. 傷殘賠償金是個人財產的金屬嗎?
配偶的個人財產範圍包括雙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賠償。 以下財產屬於配偶一方:一方因身體受傷而領取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等; 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僅屬於丈夫或妻子一方的財產; 一方的日常必需品; 一方的婚前財產; 其他應屬於一方的財產。
3.有幾種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除夫妻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夫妻一方的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人身傷害而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費和其他費用;
(三)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的財產僅屬於夫妻一方的;
4)生活用品單面專用;
(五)其他屬於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勞務工資、獎金、報酬;
2)生產、經營、投資所得;
(三)智財權收益;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一百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
夫妻雙方享有處分共同財產的平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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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第一款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需要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均有效,但夫妻一方與對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此外,第1064條第一款規定,夫妻雙方或夫妻一方事後共同簽署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 屬於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所以,不管誰買東西,只要是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而買的,都是夫妻的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0條: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除夫妻一方與對方另有約定外,對夫妻雙方均施力。 不得對配偶一方可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範圍進行限制,以對付善意的相對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夫妻一方事後承認共同意願所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為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家庭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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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後單獨購買的東西,是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而購買的,是夫妻雙方的共同財產。 根據該規定,夫妻一方因家庭生活需要而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夫妻雙方都有效,但夫妻一方與相對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1064條。
夫妻雙方因夫妻一方聯署或事後承認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欠的債務,超過家庭個人名譽和信仰的日常需要,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1、如何判斷欠款是否為夫妻雙方的連帶債務。
夫妻雙方在夫妻聯署或者夫妻雙方隨後的承認中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生活需要而產生的債務,均為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在三種情況下,它被確認為夫妻共同債務:
一是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後確認債務;
(二)婚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產生的,但為家庭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債務;
第三,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債務是以個人名義產生的,超出了家庭的日常需要,但債權人可以證明其用於共同生活、共同經營或基於夫妻的共同意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署或者夫妻一方因共同意向而產生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為家庭生活需要而以自己名義承擔的債務, 是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產生的超過家庭日常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雙方的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可以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和經營,或者基於夫妻雙方的共同意願。
訴訟離婚的,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後按照判決書規定的方式和份額分割,協議離婚的,按照離婚協議中的約定分割。 未分割財產的,應當先由夫妻雙方協議分割,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由人民法院判決。 >>>More
《婚姻法》第17條規定了夫妻存續期間應當共同擁有的財產範圍,即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存續期間的工資和獎金收入:婚姻關係,以及各種福利政策收入和補貼;(二)生產經營所得,是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者雙方的生產經營所得; (三)智財權收入,是指夫妻一方或者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擁有的智財權收入; (四)繼承、贈與取得的財產,是指一方或者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繼承遺產、接受贈與而取得的財產。 在繼承收入的情況下,它指的是財產權的取得,而不是財產的實際占有。 >>>More
可以要求一定數量的贍養費。 根據新婚姻法,離婚雙方有過錯的,應給予對方一定數額的贍養費,大部分財產應判給對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