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合同法》下的雙重工資問題

發布 社會 2024-06-23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還行。 用人單位不同意的,應當直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簽訂合同後,您可以要求補充養老金等。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首先,你可以提出支付兩倍的工資,但公司肯定會拒絕,建議你再和領導談談。 如果您不打算在這裡這樣做,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硬體保險只有在你簽訂合同後才能開始支付,所以不應該支付給你。

    除非僱傭合同是在您實際工作時間時簽署的。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如果您不簽訂僱傭合同,您可以依法要求雙倍工資。

    如未繳納保險,也可以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賠償乙個月,同時要求用人單位繳納保險費。

    向用人單位提出請求和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應以書面形式提出。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您在為雇主工作後仍未簽訂勞動合同,則從乙個月後的第二天到一年結束或您簽訂合同之日,您將獲得雙倍工資。

    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雙方協商無法解決的,可以在糾紛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然,依據是肯定的,有必要證明你到現在為止在這個單位工作的時間。 如考勤記錄、工資單、工作卡等。

    單位按月為職工繳納社保,未繳納的應補繳。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1、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最多支付勞動者11個月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不超過12個月的工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

    第八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強迫勞動的;

    2)違反規章制度指揮、強制進行危險作業,危害職工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體罰、毆打、非法搜查、拘禁勞動者的;

    4)惡劣的工作條件和嚴重的環境汙染,對工人的身心健康造成嚴重損害。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1、未簽訂勞動合同的最新薪酬標準是什麼?

    根據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2、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麼?

    不簽訂勞動合同的後果如下:

    1.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2.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自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月薪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3、用人單位不簽勞動合同會怎樣?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開始工作時簽訂勞動合同,不得在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內隨意解除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也需要經濟賠償。

    1、《勞動合同法》規定的雙倍工資在哪些情況下?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無限期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月工資的兩倍。

    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薪二倍,並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者未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遣散費。

    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月薪兩倍的起始日期為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屆滿後的次日,期限為書面勞動合同補充的前一天。

    2、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雙重勞動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的訴訟時效為1年,自權利已知或應當知道之日起計算; 拖欠勞動報酬的,按年度計算特別時效,即自勞動者辭職之日起計算,從勞動者辭職之日起計算。

    3. 雙工資的計算基礎是什麼?

    1、雙倍工資基數應根據應付給勞動者的工資確定,包括各種稅費;

    2、雙倍工資基數以實得工資確定,即在應付工資的基礎上扣除各項稅費後的實際工資;

    3. 雙倍工資基數應根據工人在正常工作時間內的工資確定,不包括加班工資。

    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部分用人單位不遵守相關規定,不簽訂侵犯勞動者權益的勞動合同。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一)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內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最高不超過11個月的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仍在為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續簽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兩倍,不超過12個月工資;

    3)無期勞動合同應當簽訂但未簽訂的,應向勞動者支付自無期勞動合同簽訂之日起月薪的兩倍,最高工資不得超過11個月的工資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經協商達成協議,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2、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

    3、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

    4、勞動者連續簽訂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勞動者未續簽勞動合同的。

    只有符合法律規定並經《勞動合同法》調整的,才能加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明確規定了這一適用範圍,規定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並締結、履行 修改、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執行。

    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工資的,起始點為支付雙倍工資期間的最後一天次,時效期限為一年。

    1. 雙薪的本質是什麼?

    在雙工資中,工資的一次是勞動者的正常收入,另一次工資實際上是懲罰性賠償,體現了因用人單位未依法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而由雇主承擔的法定責任, 不屬於勞動報酬,不應計入經濟報酬和補償的計算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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