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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公示期不得少於15日。 每年不少於一次。 如果採用合同制,則不強制公布所有財務賬目,而只是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公共領域營業收入的使用情況。 按照慣例,每年不少於一次。
法律分析
相關法律規定,業主對建築物的專用部分,如住宅、商業建築等擁有所有權,對專用部分以外的共用部分擁有共同所有權和共同管理權。 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屬於業主的共同財產。 經業主共同決定,可用於電梯、水箱等公共部件的維修。
維修資金的籌集和使用應當公布。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按照業主的委託,對建築分區內的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進行管理,並接受業主的監督。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對建築分割槽中與業主共有權利和共同經營權有關的事項的知情權,以及業主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物業管理公司經相關業主同意及業主大會同意,並按照有關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後,方可使用物業的公用部分及公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扣除經營成本後,收益歸樓宇分區內所有或相關業主所有, 因此,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與業主的利益密切相關,業主享有知情權。
法律依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六條 房屋的所有人是所有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一)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建議制定、修改管理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所的使用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九)監督財產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專項維修資金(以下簡稱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條 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應當根據業主的委託,按照本法第三部分關於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規定,管理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接受業主的監督,及時回覆業主關於物業管理服務的諮詢。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者應當依法落實應急處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積極配合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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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一次,公示期不得少於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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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需要向業主披露的賬目如下:
1、物業管理公司應當向業主委員會、各業主、審計單位公布社群服務期間物業服務費的收支情況、公共收入使用情況和明細賬目,以及所有相關財務憑證原件;
2、物業管理公司向全體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公布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 業主知情權是指業主對建築分割槽中與業主共有所有權和共同經營權有關的事項的知情權,以及業主對物業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使用情況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業主的共享區域包括:電梯井、管井、樓梯間、垃圾槽、變壓器房、機房、公共門廳和通道、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服務於整個建築的公共和行政建築,在套房內的公共建築空間之間分隔牆壁,以及外牆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房子的主人就是主人。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以下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建議制定、修改管理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所的使用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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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業主有權要求財產披露其賬目。 如果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公司簽訂的合同是“一筆過製”,業主無權要求披露物業的收支詳情; 另一方面,如果是“薪酬制度”,則財產必須披露收入和支出的細節。
一次性付款制,即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的物業服務費,盈餘或虧損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承擔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實行一次性付款制的,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額稅和物業服務企業利潤。 這種定價方法的本質是市場定價。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六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享有下列權利:
1)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規定,接受物業管理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
(二)提議召開業主大會,就物業管理相關事項提出建議;
(三)建議制定、修改管理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四)參加業主大會會議,行使表決權;
(五)選舉業主委員會委員,享有被選舉權;
(六)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七)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
(八)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及相關場所的使用有知情權和監督權;
9)監督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裝置的專項維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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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支付物業費是房東的義務,但房東有權監督物業費的使用。 現在物業公司不是業主委員會聘用的物業公司,業主不交物業費是錯誤的,有權找物業主管部門反映,責令公查賬目,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聘請物業公司,雙方簽訂合同。
法律依據:《物業管理條例》第七條 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管理章程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遵守物業管理區域內物業共用部位及共用設施裝置使用、公共秩序及環境衛生維護的規章制度;
(三)執行業主大會的決定和業主大會授權的業主委員會的決定;
4)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專項維修資金;
5)按時支付物業服務費;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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