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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要看開發者會不會給你退款,只要開發者同意,你無論如何都可以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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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有財產證書,有些沒有,這取決於你說的是哪乙個。
以下是地下停車位的幾種形式。
一、對於人防工程規劃車位、車庫產權歸屬,無論是《物權法》還是《人防法》都沒有明確規定,實施政策各不相同,目前,本市實施人防工程產權的國家政策,開發商不得先行贈予。 按照《物權法》和《人防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只有在不妨礙防空功能、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業主才能使用,並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
2.屬於非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2款規定:“在建築區劃內,規劃停放汽車的車位和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 贈與或租賃”。因此,建築分區內規劃的車位、車庫的產權歸開發商所有,房地產開發商在取得相關規劃許可並按規劃許可進行開發建設後,可以按程式取得產權,並可進行**、贈與或租賃。
需要強調的是,《鄭州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明確規定,車位、車庫和出租物的規劃如下:“物業管理區域內規劃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應當首先滿足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和物業使用者的需求。 這意味著物業管理區內車位和車庫的規劃應首先滿足業主和物業使用者的需求,即使別人提出更高的條件,也不能出租。
3.《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停放車輛的用地的,由所有人共同擁有”。 因此,房地產開發商無權**或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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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所有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防法》第五條規定,和平時期人防工程應當由投資者使用和管理,利潤歸投資者所有。
《物權法》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登記簿與不動產權屬證書有關,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不動產權的證明。 不動產權屬證明書記載的事項應當與不動產登記簿一致; 如果記錄不一致,除非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冊有錯誤,否則以不動產登記簿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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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有產權證,不能購買地下停車位。 沒有產權的車位只能以轉讓的形式進行交易,因為沒有產權,就不能買賣。
地下車庫除了具有無人功能外可能擁有產權,社群物業也會在地面上有車位,這些都不是產權的車位,嚴格來說,這些車位是沒有可用的,物業公司只能以租賃使用權的形式出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條 擬停放車輛的車位、車庫的所有權,由當事人通過**、贈與、租賃等方式約定。
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的車位,由業主共同擁有的停放車輛,屬於業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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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無產權的車位可以退還。 如果您不小心購買了沒有產權的停車位,並且想要歸還,則需要檢視當事人和開發商簽署的合同細節是如何規定的。
如果合同不承諾車位的產權,而只承諾使用權,那麼即使提起訴訟也很難勝訴。 這要求雙方在購買停車位時清楚地閱讀合同的細節。 如果合同承諾了停車位的產權,但實際上並未賦予車位的產權,您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退還違約金和產權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 (二)履行期限屆滿前,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表示或者表明不履行主債的; (三)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主債,經催促後在合理期限內不履行的; (四)一方當事人拖延履行義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對於具有持續履行債務內容的無限期合同,當事人可以隨時終止合同,但須在合理期限內通知對方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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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沒有產權就不能購買地下停車位。 這種沒有產權的停車位不受法律保護。
停車位沒有產權,只有使用權,相當於花錢,只是得到了這個停車位的使用權。 沒有產權的車位不能買賣,只能轉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05條 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 如果超過20年,則超出部分無效。
租賃期滿時,雙方可以繼續訂立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不得超過自續約之日起20年。
不。 因為這對停車位的管理非常不利。 如果你的車位被出租了,租戶的車被開進來並放在別人的車位上,管理層很難區分它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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