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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據《勞動法》規定,法定公共假日為每年104天,法定節假日為11天,工作時間和加班工資按以下規定方法計算:
a. 系統工作時間計算(不含週末及法定節假日): 年度工作日: 365天 - 104天(休息日) - 11天(法定節假日) = 250天 季度工作日:
250 天 4 個季度 = 天數 四分之一月 工作日:250 天 12 個月 = 天數月。
b. 日工資和小時工資的換算:工時的計算:將月、季度和年的工作日乘以每天 8 小時。
日薪:月薪收入 月薪天數 時薪:月薪收入(月薪天數8小時) 月薪天=(365天-104天) 12月=天數 c. 加班工資的計算:
每天延長工作時間的加班費:(實際工作時間 - 8 小時) 時薪 150% 法定公眾假期加班費:日工資的 200%(週末加班費按 2 次計算) 法定節假日加班費:
日工資的300%(法定節假日的3倍)。
2、按上述規定繳納的工資應為:
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應為:約定的月工資天數和加班天數。
工作日加班12小時工資:每天8小時和12小時的150% 公眾假期加班:每天8小時和13小時的200%
3、用人單位未按照上述規定支付工資的,扣減勞動者工資屬於違法行為,有三種解決辦法:
首先,最簡單的方法是向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由監察大隊按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對用人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責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資。
其次,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下達支付令。
第三,最有效的辦法是通過勞動仲裁解決問題(不收費,不聘請律師),在仲裁時,可以嘗試收集一些相關證據,有利於裁決,沒有也無所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條, 勞動爭議案件舉證的主要責任在於用人單位,用人單位會責令其出示相關證據,所以不用擔心。
4、辭職原因應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提出,如未簽訂勞動合同、未按國家規定安排工作時間、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等; 不支付加班工資,未按時為職工建立國家法定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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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或者依法協商解決。 同時,第79條規定:
發生勞動爭議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不成,一方當事人請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當事人之一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綜上所述,勞動者一旦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可以採取以下方式處理: 1通過協商。
在平等、公平、自願、合法的前提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可以自行協商。 2.申請調解。
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3.進行仲裁。
協商不成或者員工拒絕調解並請求仲裁的,可以申請仲裁。 職工不願接受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的,或者單位內沒有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4.
提起訴訟。 勞動者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這裡需要注意的是,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不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要程式,當事人一方可以直接申請仲裁,但申請仲裁是必要的程式,只有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時,人民法院才會受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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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你說的,肯定是有問題的,只要有合法營業執照的單位錄用你,就要籤乙份書面勞動合同(乙個月內),如果你超過乙個月不簽,乙個多月後就要給你兩倍的工資作為補償。
雇主會告訴你每天8小時,持續5天,這是乙個標準的工作時間制度,但是如果你被要求每天加班,週六值班,很明顯這裡會有加班。 根據勞動政策規定,用人單位因業務需要加班必須徵得勞動者同意,延長加班時間每天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情況下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每月累計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6小時。 當然,您的雇主也會因延長工作時間和休息日而向您支付加班費。
《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扣留勞動者的財務、檔案,發生此類情形的,也應當到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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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勞動法》的規定:
1、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在下列節日期間為勞動者安排休假:
a) 元旦;2)春節;
3)國際勞動節;
4)國慶節;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節假日。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高於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較長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十五的工資報酬;
(二)勞動者在休息日上班,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支付不低於工資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3.如果工人在法定假日被分配工作,他或她應獲得不低於其工資300%的工資報酬。
可以看出:1、如果加班是在乙個工作日加班的,加班工資=小時工資標準*加班時間的150%*。
2、如在平時週末加班(不安排補假),加班工資=小時工資標準*200%*加班時間。
3、法定節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資=小時工資標準*300%*加班時間。
上述加班工資為法定最低限額,用人單位可以支付高於上述標準的加班工資。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時工資換算問題的通知》(2008年)第3號檔案明確規定,法定節假日不計入當月平均工作日,法定節假日和公眾假期為法定節假日, 員工當月的工資不得扣除。但是你的老闆是個很精明的人,他用時間的方法計算你的工資,可以說他規避了勞動法關於工資的相關規定,就算你去勞動部門和法院上訴上訪也不會是乙個好的解決辦法, 如果你想聽我的勸告,那我就告訴你,結清工資就走了,換了公司,不是每個老闆都和他一樣,你也可以把你的經驗寫清楚,告訴所有要上班的工人和人,如果沒有人給他工作, 看看他還能做些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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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是不合法的,國定假日是每個企業都必須遵守的,以後的工作不應該補放假。 不知道有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上面應該有詳細的內容。 如果合同是雙方籤的,那就沒有好辦法了。
但是,企業仍然必須遵守國家勞動法。 建議你看一下勞動法。 希望你能得到滿意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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