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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您的問題的簡要答覆如下:
勞動合同期滿,公司不能續簽。 本新補償金的計算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遣散費按工作年限計算,每工作一年支付乙個月的工資,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足6個月的,按半個月工資計算。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兩次定期勞動合同期滿後,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且不存在違紀或不稱職的,用人單位無選擇權。
在2010年,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因公出差的腳傷賠償金。 但最終,它可能得不到支援,從法律上講,你將面臨訴訟時效已經過期的問題。
我也在蘇州,如果您有任何問題,可以再次與我們聯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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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自願辭職,但您仍然可以要求支付遣散費。
也有可能你籤了九年合同,只要你能證明你仍然可以要求經濟賠償,而且公司的規定不能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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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支付10+1,這是最少的,工傷要看工傷的程度,影響正常生活,有沒有工傷等級,如果有直接要求,如果索賠不成功,只能通過法律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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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1、單位不續期的,需要經濟補償。 2、員工不續簽簽證,根據具體情況細分為兩種情況:
1)用人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工作條件,但勞動者仍未續約的,不予支付經濟補償。(2)用人單位降低原有工作條件,勞動者不續約的,用人單位還應當給予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乙個月以上一年以下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月工資的二倍。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自本應訂立無期勞動合同之日起月薪的兩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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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是的。 勞動合同期滿時,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善勞動合同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支付遣散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按照勞動者在單位工作年限和滿一年乙個月的工資,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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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不續簽有補償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而勞動者不履行的除外同意續簽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包括:
1、用人單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但降低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的;
2、勞動者提出續約,但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約的;
3、勞動者不同意續約,用人單位不同意續約。 可以看出,合同期滿後,如果上述情形之一屬於上述情形之一,則要求公司在合同未續簽時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相關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助金: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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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如果合同簽訂一年,合同期滿未續簽,則有補償。 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簽證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遣散費,並支付乙個月的工資,工作滿一年;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要求續簽無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拒絕續簽的,向勞動者支付補償金,支付勞動者一年工資兩個月工資的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限期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限期解除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可以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或者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限期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連續為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且距離法定退休年齡不到10年的; (三)連續訂立兩份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情形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受僱之日起一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了無限期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除外;(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因嚴重違反用人單位違規制度被用人單位辭退的,用人單位無需賠償勞動者,但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More
如果公司老闆或人事口頭說要開除你,你應該在沒有收到正式書面通知(加蓋公章)的情況下準時上班,或者要求用人單位給你書面通知。 如果你因為雇主說你明天不能上班而不來,那麼雇主就會說沒有人說過不准你上班,而且你已經曠工幾天了,公司會把你當成是自願離職的。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