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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您所提到的,您父親應構成1項殘疾,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規定,應退出勞動崗位,並按月繳納工傷津貼,直至達到退休條件並改變退休金,工傷津貼標準為該人工資的90%, 所謂個人工資,是指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包括基本工資、加班工資、夜班津貼、獎金等。 但是,社會保險機構通常以繳費工資為基礎計算。
如您的父親處於植物人狀態,不能自理,社會保險機構應每月支付其上一年度全區員工平均月工資的50%的生活生活護理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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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爸爸必須是 1 級,1 級支付他工資的 90%。
這個平均工資是事故發生前12個月的人的平均工資,工資應該包括加班費、獎金、年終分紅等,只要是單位支付的,就算作我的工資。
但是,社保初期繳納的傷殘津貼,必須按照父親繳納的社保基數的90%繳納,可以要求單位補足社保的前30年,也可以直接仲裁,讓單位一次性補償你父親到75歲。
你爸爸每個月還有護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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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中關於殘疾津貼的規定與殘疾程度掛鉤是一項國家政策。 在一級殘疾的情況下,殘疾津貼為該人工資的 90%。 您還可以獲得一次性殘疾福利(27個月的工資)。
協調區域內員工上年度平均月薪的50%的護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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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判未能起訴。
法律依據。 第十一條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遭受人身傷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關係外的第三者對勞動者造成人身傷害的,有權獲得賠償的人可以要求第三者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勞動者在勞動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傷害,用人單位或者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合同或者分包業務的用人單位不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資格或者條件的,應當與用人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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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對於您描述的問題,律師回答如下:
首先,申請工傷鑑定,確認傷殘程度後,作為確認賠償的依據。 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
二是索賠的主要範圍包括工傷醫療、一次性傷殘津貼、住院膳食補貼、輔助器具、就醫期間原工資福利、生活護理費等。
三是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第34條、第35條、第36條、第37條、第38條、第39條、第40條的規定進行賠償。
第四,協商不成的,攜帶相關材料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直接到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 祝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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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住院病歷原件在醫院備案,可在醫院病室影印,加蓋醫務科公章,與原件同等效力。 為了賺錢,醫院要收一次影印費,其實人們需要建立檔案、管理,影印也需要裝置,這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說門診病歷,這是給個人的,丟了也沒關係,再去診所會不會有另乙個?
2.如果病歷無法補充,解決方案與1相同。
3、身份證資訊不能隨便更改。 你要查不對,你要證明兩張身份證是一張,還是社保中心給你弄錯了,否則,作為第三方的鑑定機構和認證機構怎麼可能知道你是同乙個人? 你怎麼能確定你沒有在保險上作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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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醫院沒有存根,無法填寫案件,可以直接與勞動能力考核部門協商。
2.它不可能很快。 必須先更改一致性,然後才能解決該問題。 如果該鏈結中有錯誤,請要求他們更正。 身份證號碼不是隨便就能改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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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情況下,骨折評估可在傷殘後三個月進行。
2、二次手術費可提前支付,也可以由公司自行支付,醫療費用按實際醫療費用報銷到社保。
3、承擔不能報銷的部分是對的,不報的為自費藥品和自費診療專案。
4、住院餐費補貼、合理交通費、陪護費由工傷**承擔。
5、停職期間支付底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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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 各地區沒有這樣的規定,必須符合省級規定,即符合《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 《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傷殘鑑定必須等到第一天才進行勞動鑑定,方可進行評定。 問題 2:
《工傷保險條例》中有規定,分級後如仍需**,費用由公司提前支付,公司自行報銷。 問題3:公司的這種行為是違法的騙保,你可以去向他投訴,你會贏,但你必須有資訊。
問題4、費用由公司提前支付,公司自行報銷。 問題5、你休假期間的工資是按照你在公司拿到工資的月數的平均工資來計算的。 你這是個問題,去看《廣東工傷保險條例》就知道了,我打膩了那麼多字哦,希望能幫到你,我還以為我是工傷的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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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保險規定:“先傷後傷”,無論是在佛山還是其他地區,都必須在工傷穩定或有價值後進行評估。
2、醫療費用先由單位支付,後到工傷中心報銷,個人無需提前支付3.工傷保險目錄由工傷**支付,不能報銷的部分由單位4承擔。伙食補貼、交通費、住宿費、陪護費均由工傷支付**5。是的,基本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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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沒有規則。 如果您無法獨立生活,工傷保險**將支付每月的生活護理費用。 現在你在工作,你顯然沒有資格。
我也受過工傷,但我還沒有完全受傷。 首先,你需要確定老闆有沒有幫你買社保,(如果有,他通常會給你一張社保卡),但一般只有比較危險的行業的老闆才會給員工買社保。 如果發生購買,老闆一般會在事故發生後經過一些手續,受傷的人可以得到賠償。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