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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您沒有申請工傷認定,您只能與用人單位協商爭取一定的賠償,而勞動仲裁也失去了訴訟時效,即人身傷害民事賠償的索賠也超過了訴訟時效。 讓我們來看看下面的法律要求。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七條 職工在事故中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 向協調區域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如遇特殊情況,經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申請期限。
用人單位未依照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或者工會組織,可以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一年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一年內, 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協調地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省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確定的事項,由用人單位所在地的設區市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屬地原則辦理。
用人單位未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發生的工傷撫卹金等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相關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條 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限為一年。 仲裁時效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因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機關請求權利和救濟,或者另一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的,應當中斷前款規定的仲裁時效。 從中斷之時起,重新計算仲裁時效期限。
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時效期限內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期限應當中止。 仲裁時效期限自中止理由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的,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限的限制; 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訴訟時效期限為一年:
(一)人身傷害賠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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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當時被發現遭受了工傷,您現在可以申請評估。
如果你沒有證書,你就不能申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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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工傷認定,可能難以享受工傷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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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鑑定後的賠償有效期為一年,賠償應在一年內申請,否則訴訟時效已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並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待遇等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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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工傷鑑定後的賠償有效期為一年,應在一年內申請賠償,否則訴訟時效已過。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應當向設區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待遇等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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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鑑定結果出具後,賠償的有效期分為兩類: 1、參加工傷保險的補償金,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2、申請工傷保險賠償。
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未及時支付工傷撫卹金的勞動爭議發生糾紛的,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
《工傷保險和航空保險條例》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 職工發生事故受傷或者依照《職業病和飢餓防治法》的規定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的,其所屬單位應當: 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協調地區勞動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特殊情況的,應當報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辦理工傷鑑定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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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事故的發生,對於任何受害者來說都是一件不幸的事情,因為這類事故的發生不僅會影響他們的工作,還會給家庭帶來經濟壓力,但是當遇到這樣的問題時,我們還是要積極處理的,另一方面,只要發生工傷事故, 肯定會有相關的賠償,那麼,工傷認定後賠償的有效期是多久呢?工傷鑑定後的賠償有效期 無論是工傷鑑定還是工傷等級鑑定,歸根結底都要進行工傷待遇賠償,確保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有效落實,不受侵犯。 工傷賠償的申請有兩種型別。
一是參加工傷保險進行賠償。 這裡需要注意的期限與工傷認定的期限相同,即用人單位必須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診斷、鑑定之日起30日內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在此期間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要求的工傷待遇等相關費用。
因此,有必要提醒投保雇主不要低估30天的工傷認定時限。 二是參加工傷保險的補償。 發生工傷,用人單位因各種原因和勞動爭議引起的糾紛,不能及時支付工傷撫卹金的,申請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仲裁期限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工傷賠償的其他時限: 1、申請勞動能力審查和評估的期限為自勞動能力評估結束之日起:1年後。
2、工傷認定後,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將工傷認定的有關材料儲存:50年。 3、屬於工傷情形的情形之一是勞動者在一定時間內因工作和工作中突發疾病死亡,一定時間為:
5、工傷糾紛仲裁裁決期限: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45日以內,案件複雜的60日以內。 六、勞動者對工傷糾紛仲裁裁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期限:
自收到仲裁裁決之日起15日內。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理解工傷認定後賠償期問題的差距答案,並特別關注這類問題,特別是對於處於工傷權益保護期的受害人,因為這是涉及其工傷事故賠償的具體情況的真實反映, 如果他不能在有效期限內再獲得相應的賠償,那麼後果可能會更加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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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傷鑑定後賠償有效期在不同情況下辦理
1)屬於工傷保險的,在作出工傷鑑定後,工傷保險將直接予以賠償,且沒有規定有效期;
2)用人單位要求賠償的,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為一年,一般在工傷鑑定結論作出後開始計算;
3)勞動仲裁裁決作出後向法院申請執行裁決的,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八條 因工傷發生的下列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工傷保險中支付
(一)醫療費用、工傷費用;
2)住院餐補助;
3)總體規劃區外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4)為殘疾人安裝和配置輔助器具的費用;
5)對不能自理的,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的生活照顧費用;
6) 1至4級殘疾雇員的一次性傷殘津貼和每月傷殘津貼;
(七)勞動合同解除、解除時享受的一次性醫療補助;
(八)因公死亡時,撫卹金、受撫養親屬撫卹金和未亡家屬領取的工傷死亡津貼;
9)勞動能力考核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
當事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履行具有法律效力的調解文書或者裁定。 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1、工傷鑑定費由誰承擔?
訴訟中作出的傷殘鑑定費,先由申請人支付,再向責任人提出索賠,最後由法院調解或作出判決。
1、首先要明確傷殘責任,如果對方負有全部責任,鑑定費最終由對方支付,但受害人應提前支付,並在調解或訴訟時向對方要求賠償;
2、雙方當事人各負責任的,申請人應提前支付,索賠時,應按責任分工的比例連同其他需要賠償的費用分攤;
3、對傷殘鑑定有異議的,提出異議的一方應當支付,申請人先支付,該金額在後續索賠解決時計入索賠。
申請人應當向工傷發生地所在城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申請。 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評價委員會負責轄區內勞動能力的初次評價和複審評價。 省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負責對初次鑑定或者不滿提出的復鑑結論進行複評。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