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公司不續簽,補償是個問題

發布 職場 2024-06-28
8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您好: 1.“這種合同合法嗎? “這應該是合法的。 “公司將把工資直接支付到個人賬戶。 “建議保留你的工資卡,這是確定你的工資和服務年限的關鍵證據。

    2.“我同意續約,新合同也沒有標明具體工資,只標明職位; 在此期間,沒有簽署任何關於減薪的檔案”。 如果要“補足當年工資差額”,應該說同意續約是沒錯,但不同意減薪,應該按照原工資支付工資。 不同的是,當時是接受“減薪1000元”。

    估計單位不願意補,所以你只能申請仲裁。

    3. “我們簽署的合同規定,如果公司不續簽合同,必須提前 30 天通知。 但現在只有7天的通知時間,公司可以被要求支付乙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嗎? “這裡的30天預付款與《勞動合同法》規定的30天預付款或代繳不同。

    就您而言,雖然只有 7 天的通知時間,但大多數通知都不支援乙個月的付款。 合同在八月終止:雇主向你支付兩個月的遣散費。

    公司存款賬戶裡的錢應該算作工資。 應付工資和實得工資以及雇主代表您支付的社會保障繳款之間也會有差異。 這筆錢也應該包含在你的工資中。

    4、期滿協商,協商不成的,拿到退貨單再協商,協商不完成申請仲裁。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1. 我認為這是合法的。

    2.只能仲裁。

    3. 勞動局不會支援您要求的所謂乙個月通知付款。

    4、仲裁的訴訟時效為一年。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1、在公司每年補償乙個月工資一年,依次加(補償工資按您12個月的平均月薪計算);

    2、超過一年至六個月的,按乙個月工資補償;

    3、不足半個月的,半個月工資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按照在用人單位工作的年限和每滿一年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超過六個月但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計算; 不滿半個月的,給予勞動者半個月工資。

    如果勞動者的月工資高於中央直轄市或用人單位所在地市人民公布的上一年度勞動者平均勞動者月工資的三倍,則應按勞動者月平均工資的三倍支付遣散費標準, 遣散費的最長支付期限不得超過12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終止或者解除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

  4.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法律分析:根據員工為公司工作的小時數進行補償:

    1、在公司內,孝乙個月的工資每年補償一年,並依次加(補償工資按12個月的平均月薪計算);

    2、稿件遺失一至半年,按乙個月工資賠償;

    3、不足半年,半月工資補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條 勞動合同的訂立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願、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關係成立,同時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受僱前訂立勞動合同的,自受僱之日起成立勞動關係。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合同期滿後,雙方協商是否續約,對於已經續簽的合同,再次到期時公司不續約,員工需要經濟補償,按入職年份支付十個月的工資。 如果公司推卸責任,員工可以提起勞動合同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合同期滿後,如果員工不符合簽訂無限期勞動合同的條件,公司不得續簽。

    由於不續約的責任在於蒙恆棚,屬於《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款規定的情形,公司應當按照員工的任職年限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也就是說,每工作一年乙個月的工資,不到六個月的工資半個月。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合同期滿解除勞動合同是合法的,不能要求經濟補償或者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解除:

    1)勞動合同期限屆滿;

    (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的營業執照被吊銷、責令關閉或者吊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提出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改進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定期勞動合同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終止;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 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不能再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賠償。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總結。 您好,親愛的,很高興回答您的<>

    勞動合同期滿後公司不續約如何補償親屬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期滿後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期滿後公司不續約如何補償。

    親愛的,你好蘭布,我很高興回答你的<>

    勞動合同期滿後用人單位不願續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法律分析:(1)單位不續約的,需要經濟賠償。 (2)員工不續簽簽證,視具體情況而定,細分為兩種情況:

    1、單位維持或改善原有勞務保障團體條件,員工仍未續約的,不予經濟補償。 2、如果單位降低原來的工作條件,員工不續簽合同,單位也將作出經濟補償。 值得注意的是,這裡的工作條件定義很寬泛,包括工資,但不僅僅是工資,如工作條件、福利水平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完善勞動合同約定條件,勞動者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情形外,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第四十四條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解除

    1)勞動合同期滿,(二)勞動者依法開始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的,(四)用人單位依法宣告破產的,(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的; 或者被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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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到期無法續約,看來沒有補償了。。

11個回答2024-06-28

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不續簽的,解除勞動合同; 在這種情況下,雇主必須支付遣散費。 此外,雇主不會允許雇員繼續工作,否則雇主將承擔不簽署書面勞動合同的責任。 >>>Mo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