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簽署了協議,我還能起訴嗎,如果我簽署了調解協議,我還能起訴嗎?

發布 社會 2024-07-31
9個回答
  1. 匿名使用者2024-02-13

    如果雙方已經簽訂了和解協議,此時也可以提起訴訟,如果協議是雙方私下簽署的,此時一般不具有法律效力,可以隨時在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普通第三方的調解是不可執行的,悔改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機構達成的調解協議被推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或者確認協議無效。

    法律分析此時,有必要提供證據來證明您的索賠。 請求法院確認調解協議無效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損害國家利益、集體利益或者第三方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隱瞞非法目的; 損害公共利益的;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人民調解委員會強制調解的,調解協議無效。 請求法院變更或者撤銷調解協議的,應當符合下列情形:因重大誤會訂立調解協議; 在訂立調解協議時明顯不公平。

    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等手段,違背對方真實意圖,使另一方當事人訂立調解協議的,受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但是,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悉或者應當知道撤銷理由之日起一年內未申請撤銷的,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明示或者放棄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無效的調解協議或被撤銷的調解協議從一開始就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調解協議部分無效且不影響其他部分有效性的,其他部分繼續有效。 (三)人民法院制定的民事調解文書。

    這是可執行的,一旦簽署,就具有法律效力,不能就同一爭議單獨上訴或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 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一方當事人悔改前送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作出判決。

  2. 匿名使用者2024-02-12

    如果協議內容違反法律法規,有明顯不公平的條款,並且沒有表達您的真實意圖,或者您發現對方隱瞞了情況,那麼您可以去法院起訴。

  3. 匿名使用者2024-02-11

    法律分析:爭議各方已達成調解協議並簽署協議,仍可起訴。 但是,由於該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因此不能撤銷。

    除任何一方認為在簽署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或者在簽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行為的,可以起訴撤銷該協議,法院應當按照規定重新作出判決。 如果法院認定這是真的,它將裁定撤銷該協議。 如果沒有可撤銷的證據和理由,法院將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雙方仍將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九十六條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的,不得強迫。 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二條 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糾紛的,適宜調解的,應當先進行調解,當事人拒絕調解的除外。

  4. 匿名使用者2024-02-10

    您好,一般情況下不可以,但是如果在簽訂協議的過程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可以起訴撤銷協議。

  5. 匿名使用者2024-02-09

    如果簽訂了協議,如果不履行,可以起訴。 如果您履行了協議,則無需再次起訴。

  6. 匿名使用者2024-02-08

    法律分析:如果簽訂了不起訴協議,是否可以提起訴訟取決於實際情況,如果協議無效,當事人可以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當事人利用對方當事人處於困境或者無判斷能力等情形,造成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魯豫被不公平成立的,受害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撤銷。

    第四百九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標準條款無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編第六章第三節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條規定的無效情形的;

    2)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不合理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增加對方的責任,或者限制對方的主要權利;

    3)提供標準條款的一方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權利。

  7. 匿名使用者2024-02-07

    法律分析: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調解後,如果當事人沒有達成協議或達成協議後悔改,任何一方都可以要求基層群眾處理,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對第一審民事案件有管轄權,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對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認定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範圍和受理訴訟人民法院管轄的。

  8. 匿名使用者2024-02-06

    當事人經協商達成協議,不履行協議,或者協議是在沒有工傷認定或勞動能力鑑定前提下達成的,或者協議具有欺詐性、脅迫性、利用他人危險性、明顯不公平的,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滿意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已經送達並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不提起訴訟,但可以申請再審。 《工傷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職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因工傷待遇發生糾紛,應當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發生勞動爭議時,當事人在達成和解協議後不願協商、協商不力或者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機構申請調解; 申請人不願調解、調解不調解、調解協議達成後仍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 仲裁庭應當在作出裁決前進行調解。 通過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準備調解書。 調解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之間協議的結果。

    調解書應當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簽字接收後,即發生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或者一方當事人在調解書送達前悔改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江蘇省高階人民法院《2012年勞動爭議案件審理指引》

    3、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達成賠償協議後,勞動者提起仲裁或者訴訟,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待遇進行賠償,協議效力應根據情況處理

    1)在勞動者被認定為工傷並評估殘疾程度的前提下簽訂賠償協議,不存在欺詐、脅迫或者利用他人危險行為的,視為有效;但是,如果勞動者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協議存在重大誤解或明顯不公平,並且符合合同變更或者撤銷情形的,勞動者可以根據情況採取行動。

    2)在未由勞動行政部門確定工傷、評估傷殘程度的情況下簽訂賠償協議,且勞動者實際領取的賠償明顯低於法定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可以變更或撤銷賠償協議,並可以判給用人單位補足雙方低於工傷保險的差額好處。

  9. 匿名使用者2024-02-05

    法律分析:否。 已簽署的協議在到期前通常不允許向法院起訴,但如果對方已有違約、財產轉讓等可能導致合同到期時無法實現合同主張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在準備相關證據後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 一方當事人以自己的行為明確宣告或者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提起訴訟必須具備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主張、事實、理由;(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範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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