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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請人應當到房地產局書面申報權證遺失的原因和房屋的位置、結構、面積、權屬和現狀,以及業主的名稱、位址、經營情況。 並需提供經營環境證明(租房簿或戶口簿。
之後,填寫遺失房產所有權證的宣誓書,並將上述資訊連同身份證明一起帶到“遺失契臺”。
2、繳納檔案查核費,地產局出具臨時回執,並進行內部檔案核對,查無遺失申請。
3、在報刊上刊登乙份宣告,核實申請遺失情況後,出具證明,供申請人到報社辦理《遺失認領書》登記手續。 《損失宣告》刊登後,申請人將把報紙和臨時收據帶到房地產辦公室,交給原收件人。 乙個月內沒有異議的,申請人應當向測繪院申請測量。
4.調查並張入登記冊。 測繪工作由測繪院進行,由檔案館管理。
該部門負責案件登記。
5.批准註冊審查。 房地產局負責初步審查、審查和批准。
6. 頒發證書。 如手令獲批及獲准重新簽發,證書發出及校對後,會向申請人發出取得證明書的通知書,申請人會收到附有「登記收據」的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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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必須到土地局申請更改臨時房地產證書。
1.如果只是臨時房,以後要裝修拆除就不能改。
2、如果當時只辦理臨時房產證,那麼以後可以補上手續,成為產權使用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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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臨時房地產證書是針對特定條件的房地產證書; 它旨在滿足某些特殊需求。
法律依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十四條 第十四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出售、設定抵押等的,雙方應當共同申請。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單方面申請:
(一)未登記的不動產首次申請登記的(二)以繼承或者遺贈方式取得不動產權的(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生效的法律文書或者人民生效決定成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 (四)權利人姓名、稱謂或者自然條件發生變化的; 申請變更登記的,(五)不動產滅失或者權利人放棄不動產權利,提出登出登記申請的(六)提出更正登記或者異議登記申請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當事人可以單方面提出申請的其他情形。
未經批准或申請建設的房屋,未經任何建設,自行自建的房屋,不能獲得房地產證。 原因很簡單,這種房子其實是違章建築,應該要拆掉,所以是不可能申請房產證的。